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秋萍,徐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241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磊:本院受理原告夏秋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一、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夏秋萍货款5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