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海波,李振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364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振华: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3640号原告许海波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1月29日)。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和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利率计算的利息约18万元,合计6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11月30日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