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嘉楠,杜吉林, 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石嘉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石嘉楠、杜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石嘉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11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975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11897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16日为77809.65元),被告石嘉楠、杜吉林对被告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