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如良,杨燕丽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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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燕丽:本院受理原告林如良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11月28日)。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7000元,并支付以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