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应通海,徐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21民初213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明(江西省乐平市众埠镇井墩村7号):本院受理原告应通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通海货款7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10元,由被告徐明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