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可庆,张智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21民初201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智君(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丰收村六组0045号):本院受理原告金可庆与被告张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张智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金可庆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3%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金可庆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元,由被告张智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