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成江,刘飞飞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飞飞(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杨成江与被告刘飞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用、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5013.1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265元,尚需支付42748.1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的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苏为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林近、王委清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林启意、林良宽、林建法,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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