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建福,廖海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21民初216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廖海峰(江西省龙南县桃江乡洒口村石新小组37号):本院受理原告洪建福与被告廖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廖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洪建福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支付完毕止的利息。如果被告廖海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廖海峰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