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鹏飞,付丽华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3民初21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飞与被执行人付丽华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21)浙 1003 民初 213 号民事 一案中,已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向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你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现又再次向你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你未完全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 3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此后至执行完毕前,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
刊登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