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舒花,张士桃, 温岭市国库集中支付和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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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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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舒花: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国库集中支付和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中心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且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舒花承担原告代为垫付的张士桃的抢救费用21033.09元的偿还责任,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答辩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二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十四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