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金超,苏龙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433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龙龙:本院受理原告周金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苏龙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周金超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6万元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本金1.5万元从2018年12月8日开始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35元,由被告苏龙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