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鹏飞,付丽华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3民初21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飞与被执行人付丽华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21)浙 1003 民初 213 号民事一案中,已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向你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接受执行调查询问传票,你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现再次向你发出通知,责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如不能立即履行义务的,你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如你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你以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立案。 |
刊登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