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天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天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3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