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佳丽,高长璐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1021民初31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长璐(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石油基地B区11栋2单元201号):本院受理原告王佳丽诉被告高长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319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高长璐返还原告王佳丽借款本金60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1年10月26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尤国安、孔祥勇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林永吉、林如明、林孝杰,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