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照震,郑志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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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志平(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县府街17号):本院受理原告罗照震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退股款532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1年11月1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滨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素萍、吴桂林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王敏英、林荣华、林美素,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8时50分在玉环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