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春珍,郭伟群,谢大满, 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1022民初2625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大满:本院受理原告薛春珍诉被告郭伟群、谢大满、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2民初26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伟群、谢大满协助被告浙江三门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坐落于三门县锦绣三门盛世名都小区C幢2单元1003号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到原告薛春珍名下。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群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金生及郑金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候补陪审员为谢邦基),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