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玉梅, 温岭市盛百椒皮革贸易有限公司 ,温岭市豪鸿鞋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玉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盛百椒皮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豪鸿鞋业有限公司、苏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 1.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105841元;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