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攀峰, 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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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攀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柳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张攀峰返还借款人民币45666.5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666.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攀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维明、人民陪审员潘照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10月2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