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戚友芳,李弓林, 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1082民初466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戚友芳(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诉你、李弓林、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送达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2民初466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李弓林和戚友芳归还原告本金694637.05元,并支付原告至欠款归还日止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1年 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1324.86元,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判令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李弓林座落于临海市杜桥镇杜南大道东侧万邦国际星城8幢1单元201室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及第四项诉请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临海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侯玲萍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汪志荣、石敏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