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正海,邹安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安林:本院受理原告陈正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内容:被告归还原告2015年3、4月份在乌镇旅游区水电开槽工资10000元。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江泾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