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景荣军,李凤武,李万兴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李凤武、李万兴:本院受理原告景荣军与被告李凤武、李万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9371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冯去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凌建明、邬远浙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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