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韩忠锦, 海宁众联电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韩忠锦:本院受理原告海宁众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忠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你方支付原告货款26914.59元及利息(以26914.5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你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冯去英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董皓玮协助办理,与人民陪审员凌建明、邬远浙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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