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芳英,刘应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3601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应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芳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应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芳英劳务报酬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应国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应国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刘应国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