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德明,吴秋云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481民初4224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吴秋云(43042319630713661X):本院受理原告陈德明与被告吴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吴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德明货款719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秋云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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