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汪华,刘艳颖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艳颖(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长滩镇土北村7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张汪华与被告刘艳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卡、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平湖市人民法院乍浦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