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嘉善县惠民街道怡诚兽药店,金鑫,吴明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浙0421民初423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鑫、吴明英:原告嘉善县惠民街道怡诚兽药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21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吴明英、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善县惠民街道怡诚兽药店货款50749元。本案受理费1069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40元,合计2209元,由被告吴明英、金鑫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