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国强,周培英,徐继辛,刘驰箐,冯源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驰箐、冯源: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强、周培英与被告徐继辛、刘驰箐、冯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