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根,杨魁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185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魁迁:原告李明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杨魁迁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李明根借款8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610元,由被告杨魁迁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