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志家,施明伟,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志家(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志家、施明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志家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诉讼服务分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