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得金,王明,刘小倩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得金与被告王明、刘小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2704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洲泉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