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洪梅,邓毛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3363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毛毛:原告李洪梅与被告邓毛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1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邓毛毛返还原告李洪梅装修款15000元并赔偿租金损失4800元,两项合计198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邓毛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