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中跃,任成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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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成龙:本院受理原告孙中跃与被告任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