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荣龙公司, 广南县荣龙铁合金有限公司浙江强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南县八宝金龙铁合金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402民初92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广南县荣龙铁合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强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南县八宝金龙铁合金厂及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0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南县荣龙铁合金有限公司的《设备购销合同》解除;二、被告广南县荣龙铁合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矿炉设备一批(详见本判决所附清单),被告广南县八宝金龙铁合金厂对于上述返还义务应当予以配合。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荣龙公司负担。上述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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