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华伟,毛永丰, 浙江南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02民初156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华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永丰及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0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毛永丰、任华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南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7287.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20元,合计12930元,由原告负担8427元,两被告共同负担450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任华伟负担。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