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国强,刘锐,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强与被告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讼材料。原告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原告与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二、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海宁市长安镇启潮路82号钱塘新语11栋304室房屋,并返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三、判令被告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2、4 、5月的租金21200元;四、判令被告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5300元/月计算;五、判令被告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2754元;六、判令被告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2000元;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锐共同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00在本院长安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