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国强,刘锐,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强与被告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讼材料。原告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原告与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二、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海宁市长安镇启潮路82号钱塘新语11栋304室房屋,并返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三、判令被告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2、4 、5月的租金21200元;四、判令被告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5300元/月计算;五、判令被告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2754元;六、判令被告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2000元;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锐共同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00在本院长安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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