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家龙,韦琴,张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琴:本院受理原告张家龙诉被告韦琴、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与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