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海峰,王洪军,于春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4民终2294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洪军、于春红:本院受理上诉人赵海峰与被上诉人王洪军、于春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4民终229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