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建强,奚士新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
内容
奚士新(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唐建强与被告奚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9时在平湖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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