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家辉,袁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波(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家辉与被告袁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24日的利息为1384.43元;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24日的利息为3165.96元。上述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