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费红,任金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402民初538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金波:本院受理原告费红与被告任金波民间借贷纠纷[(2021)浙0402民初538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嘉兴科技城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