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敏红,樊肃理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481民初3375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樊肃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敏红与被告樊肃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樊肃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敏红初始资金损失1125208.98元及利息283412.12元;二、驳回原告许敏红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3366元,由被告樊肃理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樊肃理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樊肃理直接支付给原告许敏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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