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国江,满玉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411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满玉刚:本院受理原告陆国江诉被告满玉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满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国江洗涤费7000元。二、驳回原告陆国江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满玉刚负担。本案案件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满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陆国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袁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