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上海海之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串匠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嘉兴串匠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海之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039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0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