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鹏, 桐乡市丰瑞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483民初559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2021)浙0483民初5591号桐乡市丰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鹏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