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如英,张建君,王桂英,邹建伟,许勇根,许腾飞, 嘉兴市顶新印刷有限公司 ,浙江昌达塑业有限公司 ,海盐县成艺纸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嘉兴市顶新印刷有限公司、王桂英、邹建伟: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成艺纸业有限公司、陈如英、张建君与被告嘉兴市顶新印刷有限公司、王桂英、邹建伟、浙江昌达塑业有限公司、许勇根、许腾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