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如英,张建君,王桂英,邹建伟,许勇根,许腾飞, 嘉兴市顶新印刷有限公司浙江昌达塑业有限公司海盐县成艺纸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内容
嘉兴市顶新印刷有限公司、王桂英、邹建伟: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成艺纸业有限公司、陈如英、张建君与被告嘉兴市顶新印刷有限公司、王桂英、邹建伟、浙江昌达塑业有限公司、许勇根、许腾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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