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建初,宋伟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225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伟江: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初与被告宋伟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宋伟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建初货款15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4620元,由被告宋伟江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宋伟江负担(公告费由原告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袁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