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向艳梅,樊家政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家政:本院受理的原告向艳梅与被告樊家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樊家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向艳梅偿还21193.91元;二、樊家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向艳梅偿还借款本金400元;三、驳回向艳梅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樊家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纳将依法移送辉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