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宝利,杨辉育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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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辉育:本院受理原告林宝利与被告杨辉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及监督卡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6800元及利息145824元(2006年6月-2020年6月按月息1分,本金加利息共23262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杏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需第二次开庭,则定于第一次庭审后第30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杏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