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方红玉,许金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金宝: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红玉与被告许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许金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方红玉借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许金宝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未在该期限内交纳的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