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辉,匡维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匡维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辉与被告匡维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匡维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辉借款本金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匡维科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翔安法院交纳诉讼费,未在该期限内交纳的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